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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咨询信用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应用一些部门展开对外贸易,出口创汇的心态,应用我国金融体制尚处于生长阶段、管理经历欠缺、防备疏松等**,把违法立功的目的直接对准信誉证,应用信誉证停止融资**的案件时有发作,且数额相当宏大,形成宏大的财富损失,***门在严厉打击此类立功行为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剖析,以期对司法理论能有所裨益。

一、信誉证详细行为方式的认定

依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则,认定信誉证**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运用伪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誉证是指行为人依据真信誉证的款式、外形,采用影印、描画、**等方式制造假的信誉证。运用伪造的信誉证是指行为人应用伪造的信誉证停止**活动、骗取信誉证下的款项行为,包括本人伪造后运用及明知是伪造的信誉证而运用等情形。所谓变造的信誉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誉证的根底上,采用剪接、涂改、挖补等方式,对信誉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停止改动,使信誉证的金额增加,从而构成另一种信誉证。运用变造的信誉证包括行为人本人变造后运用及明知是变造的信誉证而运用。运用伪造的、变造的信誉证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运用信誉证时,伪造或变造提单等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以及信誉证内规则必需附随的产地证、检验阐明书等文件,用以**信誉证款项的行为。既能够是行为人本人伪造、变造附随单据、文件后运用,也能够是明知系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而运用。

2、运用作废的信誉证。作废的信誉证是指已过时限的信誉证、无效的信誉证、经人涂改的信誉证(仅限于明知),经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撤销的信誉证,也是作废的信誉证。其根本内容包括信誉证当事人、信誉证品种、货物状况、装运条款、单据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等。在开证日至到期日间,信誉证是有效的,超出信誉证有效期限,对银行不再有约束力,应予以作废。行为人明知是作废的信誉证而成心运用的,即构成运用作废的信誉证。

3、骗取的信誉证。骗取信誉证是指行为人以虚拟事实或坦白**的办法**银行,从而使银行“自愿地”为其开具信誉证。骗取的信誉证是真实的,是开证行在不明**的状况下开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信誉证下的款项,它不同于作废的信誉证,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单相符、证证相符。行为人骗取开具信誉证的,即构成骗取的信誉证。

4、以其他办法停止信誉证**活动。本罪的其他办法是指前述三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其他信誉证**行为,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应用设置若干荫蔽性条款的办法停止信誉证**活动。所谓应用“荫蔽性”信誉证停止**,通常是在开证时成心制造一些荫蔽性的条款,这些荫蔽性条款实践上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双方面主动权,从而使信誉证可能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双方面的行为而解除。常见的方式有: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却使卖方遭到牵制;信誉证开出后需待开证人签发通知始生效,收货收据必需经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①。“荫蔽性”信誉证固然方式完备,但以其所附的条件的生效方式来看具有极大的**性、虚假性和荫蔽性,使得信誉证受益人承当较大的风险,行为人经过这些条款到达骗取财物的目的。此外,应用远期信誉证,取货后疾速转移资产,在付款之前宣布企业倒闭或银行破产,以逃避支付货款的义务。骗取出口商为其开立信誉证后,应用信誉证从银行取得打包**,再将此**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其行为均属于“以其他办法停止信誉证**活动”。

对施行上述四种行为的信誉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界有不同的见地,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二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信誉证**罪是行为犯,理由是刑法第195条对信誉证**罪在罪行的表述上并未规则必需具备一定的情节或数额才构成立功,因而,行为人只需施行了信誉证**行为即构成立功,而不需求形成实践的危害结果。另一种观念以为,本罪不是行为犯,停止信誉证**应该是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才干构成立功。固然刑法第195条没有明白规则构本钱罪必需具有“数额较大”这一要件,但规则了不同的量刑规范,假如本罪不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则刑法第195条规则的“数额宏大”和“数额特别宏大”就失去了参照规范而不合逻辑。我们以为,上述两种观念关于信誉证**罪与非罪规范,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论证,都力图压服对方,假如以“数额较大”作为信誉证**罪与非罪的规范,必然招致司法理论中纵容一局部立功,以“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规范,与法无据。因而,我们以为第一种观念是可取的,行为人只需施行了信誉证**罪的法定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之一,即构成信誉证**罪。假如行为人同时施行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信誉证**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依据信誉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运用伪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停止**是其行为方式之一,而伪造、变造信誉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则能够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假如行为人先伪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后加以运用的或者采取伪造、变造公文、**、**的手腕,或者以其骗取的信誉证作抵押骗取银行**的行为,应如何处置?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见地。有的以为,行为人在施行信誉证**时,采取伪造、变造公文、**、**的手腕,办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冒犯刑法典第280条的规则,构成伪造、变造国度机关公文、**、**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罪,此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牵连犯,依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准绳,应按信誉证**罪定罪处分。有的以为,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信誉证**罪,又冒犯****罪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这种状况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法条竞合犯。上述两种观念对信誉证**一罪与数罪的阐述,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比拟而言,第一种观念是可取的,第二种观念错误是明显的,其**是对信誉证**罪了解上的忽略所致,是由于对刑法规则的误解形成的,理论中是有害的,理论上是不可取的。我们以为,司法理论中,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公文、**等手腕,施行信誉证**的,应依照牵连犯的情形,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其理由如下:伪造、变造信誉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中伪造、变造的行为当然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加以运用的行为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但却是信誉证**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施行信誉证**时本质上施行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即伪造、变造行为和运用的行为。二者具有目的行为与手腕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依照牵连犯的适用准绳及司法理论来处置。

三、信誉证**罪与****罪的界线

刑法典第193条规则了****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应用信誉证**金融机构的**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立功行为产生了某种水平的联络。从理论上看,信誉证**罪与****罪比拟容易辨别,详细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不同。信誉证**罪的客体是信誉证的管理制度和财富一切权;而****罪的客体则是国度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一切权。(2)客观方面不同。信誉证**罪发作在信誉证业务过程中;而****罪发作在金融机构**业务过程中。运用手腕上,信誉证**罪采用运用伪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运用作废的信誉证的、骗取信誉证等办法;而****罪则采用假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运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运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反复**等办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3)主体不同。信誉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罪的主体。(4)对象不同。信誉证**罪的立功对象较为普遍,既能够是信誉证下的款项包括银行所贷资金,也能够是开证申请人的代款等;而****罪的立功对象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论中,一些不法商人应用银行的打包**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假造虚假的事实,谎称本人有进口商需求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合同后为其开具信誉证,然后持信誉证向本人所在地银行申请用信誉证抵押**,以筹货物,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勾搭,骗开信誉证后套取银行**,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类行为称之为应用信誉证骗取银行打包**,既构成信誉证**罪,也构成****罪,对行为人如何定罪呢?理论界有不同的见地,有的以为,属于法条竞合犯,有的以为属于牵连犯。我们以为,这种状况属于法条的局部穿插、重合情形,不构成牵连犯。对行为人定罪处分根据以下准绳:假如是单位运用伪造、变造的**停止****,而刑法典规则****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对此,应以****定罪处分;假如是自然人运用伪造、变造的**停止****,且数额特别宏大并且给国度和**利益形成特别严重损失,依据两罪的量刑幅度,****罪可****并处没收财富,而****罪最高刑反为****,且没有财富选科。两罪相比,应以****罪定罪处分;假如行为人运用伪造、变造的**停止****的,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目的行为冒犯的罪名即****罪定罪量刑。

四、信誉证**罪与合同**罪的界线

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信誉证**罪主要是应用合同停止**,但信誉证**罪与合同**罪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1)立功发作的范围不同。信誉证**罪发作在信誉证业务过程中,而合同**罪发作在签署、实行合同的过程中。(2)立功手腕不同。信誉证**罪主要采取以下手腕:运用伪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运用作废的信誉证;骗取信誉证等。而合同**罪,在立功手腕上,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以虚拟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署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实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实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富后逃匿。

五、信誉证**罪既遂与得逞问题

依据信誉证**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则构本钱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应用信誉证**行为一旦付诸施行,假如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誉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信誉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则定罪量刑。在信誉证**罪的三个量刑层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则“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层次分别为“数额宏大”和“数额特别宏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则从重处分。因而,我们以为,依据前文的剖析,数额问题并非信誉证**罪的法定定罪要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要素,行为人施行信誉证**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施行信誉证**活动被及时遏止,才干避免立功结果的发作,但已形成一定水平的社会危害性,财富形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誉已遭到损伤。因而,我们以为,从刑法第195条的规则能够看出,信誉证**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得逞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立功构成的必备要件,只需行为人施行刑法第195条规则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誉证**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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