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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好的律师是谁--一房多卖的处理

在理论中,局部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招致买受人不能依照商定获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结果:
 
第一,曾经办理过户手续的**人取得商品房的一切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一切权的转移必需注销,而且是以注销为生效要件。但凡办理的过户注销的**人曾经合法获得了该商品房的一切权,其他**人不能对其主张权益。当然,假如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是与房屋**人歹意勾搭,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人能够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获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注销的其他**人依法能够追查商品房**人的违约义务。未办理一切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作法律效能,但房屋的一切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招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完成、无法获得房屋的**人以及**人成心坦白所售房屋曾经**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顿房屋的事实,招致后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完成,不能获得房屋的**人,均能够请求商品房**人承当违约义务,包括返还已付**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恳求**人承当不超越已付**款一倍的赔偿义务。
 
 
 
【相关根据】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义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完成的,无法获得房屋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恳求**人承当不超越已付**款一倍的赔偿义务: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
 
第九条 **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返还已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恳求**人承当不超越已付**款一倍的赔偿义务:
 
(一)成心坦白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二)成心坦白所售房屋曾经抵押的事实;
 
(三)成心坦白所售房屋曾经**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顿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人与第三人歹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托付运用,招致其无法获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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